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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化人民法院改革 着力推进司法为民
——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日前,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他表示,随着改革深入推进,法院组织体系、人员管理、审判权力、司法公开、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外部环境等方面将呈现新特点。

记者:《实施方案》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哪些重点举措?对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有何意义和影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之年,人民法院改革将有哪些新特点?

贺小荣:《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举措,对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这些改革举措包括:一是完善法院组织体系,解决诉讼中的“主客场”现象。《实施方案》提出,总结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等。二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同时,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将不当干预挡在法院门外。三是完善司法便民机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实施方案》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职权等。四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实施方案》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等。五是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这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等方面。

结合《实施方案》的顶层规划和布局,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改革将呈现出6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在法院组织体系上,推动形成行政区划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分工管辖、各司其职的法院组织体系的新格局。二是在法院人员管理上,推动建立分类科学、符合规律的法院人员管理的新序列。三是在审判权力运行上,建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的新机制。四是在司法公开、便民机制和信息化建设上,构建体系完备、规范便捷的阳光司法的新平台。五是在司法人权保障上,推动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新举措。六是在司法外部环境上,推出提升司法权威、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新思路。

记者:《实施方案》中提到的有的改革,最高法院正在实施,请简要介绍相关改革的进展情况。

贺小荣: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正抓紧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重大改革举措中,一批改革任务已率先完成。例如,在深圳、沈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目前,两个巡回法庭都已开庭审理案件,我们还将以巡回法庭为“试验田”和“样板间”,探索实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电视台,基本建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等等。

法院也启动了一批改革试点工作,包括:配合中央在上海、广东等7省市法院就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进行试点,第二批试点工作也即将展开;在北京、上海探索设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办理跨地区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的,选取12个法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等等。

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最突出的问题,法院正攻坚一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包括: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日前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已经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法院审级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专业职务序列,等等。

记者:最高法院之前已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与《意见》将如何衔接?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意见》,是引领未来几年人民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针对7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65项改革举措。《意见》各项改革内容和举措严格与中央改革精神和改革文件“对表”,是对各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举措的分解与细化,《意见》各项改革举措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设计并落实。

人民法院深化改革,一方面,应当加强中央顶层设计,遵照《实施方案》部署,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下级法院在中央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制度创新。另一方面,要根据法院实际情况,结合《意见》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确保改革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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