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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房财政资金使用引入绩效评价
不及格地区专项资金数额将被扣减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联合住建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具体来看,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等。

据了解,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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