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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基本法简介

香港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它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香港基本法除序言外,共有9章、160条以及3个附件。内容包括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事务和基本法的解释、修改等。3个附件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由此进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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