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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着重解决民资“进不来”“不愿进”问题
本报记者 顾 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经济日报》记者就《意见》出台背景、内容及主要特点等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去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作出总体部署,要求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在2020年前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据悉,上述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涉及农业节水、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新建大型灌区等。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但从当前实际和一些地方的反映看,由于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公益性强、市场融资能力弱,社会资本进入还存在“进不来”和“不愿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较为突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靠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用改革的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该负责人说。

“《意见》是敞开大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在社会资本参与方式上,《意见》提出,要放开增量、盘活存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在投资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该负责人强调。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与有关地方正在筛选确定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项目,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改革红利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其中,四川省李家岩水库、重庆市巴南观景口水库、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等工程有望成为第一批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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