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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干预司法”要追责到底
刘绍义

日前,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

政策制定了,关键在于执行。该规定包含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司法机关的记录,一是党委政法委的通报或纪检检察机关的追责。通报和追责固然重要,但记录是基础,是通报和追责的依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前期的记录工作,通报和追责就无从谈起,就是一句空话;反之,如果只记录了而不去追责,追责就成为摆设。无论司法机关的记录,还是纪检检察机关的追责,都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独立性。所以,既要监督记录机关是不是如实记录、敢于记录,也要监督处理机关是不是依纪依法处理了,这都是“规定”中应该明确的问题。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破坏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绝不能姑息迁就,手下留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降级降职处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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