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条件,由此前的购买5年以上(含5年),下调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
根据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新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此前,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发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政策将免征营业税的条件缩短了3年,力度很大,降低了住房转让成本,鼓励个人住房转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新的营业税政策将扩大个人住房交易,带动各地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活跃。
对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对地方税收收入的直接影响,中国社科院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对地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
两部门通知表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