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以维护百姓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利益为出发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8起,监督调查环境案件25起,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案件12起,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在环境维权过程中,我们发现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困难重重,体会到公众在遭受污染侵害时,因为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等原因,不想、不敢甚至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导致环境污染纠纷单纯依赖行政处理的现象突出,公众往往只能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赋予部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而大部分环保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等原因,没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获知环境信息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当前,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仍不畅通。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规定,但至今环境信息公开状况仍不尽如人意,信息平台建设不足、环境信息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了公众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拒绝、回避、遮掩等。信息公开渠道的不通畅甚至造成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
目前,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缺乏有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在经历了无法律依据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突破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仍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源于国家没有配套的支持性政策,尤其是鼓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没有落实。另一方面缺乏社会筹资的良性渠道,极大地制约了自负盈亏的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此外,地方保护仍是环境维权的瓶颈。在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恶劣、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事件中,不乏地方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在环境监督过程中,部分地方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对企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也往往会在地方保护的干预下,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拒绝受理,造成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导致环境案件求告无门、久拖不决。
2015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将积极联合志愿律师和各地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做有示范性、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者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