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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办大型文艺晚会不可任性
斯涵涵

近日,广州一公司未经批准在某高校操场举办大型文艺晚会被依法处理,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的负责人均被行政拘留10日,主办方被罚30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首先经过公安部门批准。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达到千人以上可算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举办可罚30万元。2014年7月,经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还特地强调: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举办晚会并非不可以,但须具备举办大型文艺演出资质,且活动须经公安、文化等部门批准。身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果不懂、不遵守法律法规,还在警方告知并要求其停止举办活动后仍一意孤行,那就是无视法律的表现,理应受到处罚。

有关部门强化管理,公众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也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上海外滩跨年踩踏事故教训惨重,人们切不可心存侥幸,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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