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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扬州中院判政府拆除一房产违法

“扬州市广陵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扬州金光明公司在历经18个月后终于等到了公正判决。

该案起自2013年,金光明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房产于当年6月,在一夜之间遭到拆除。2013年9月,扬州金光明公司将广陵区政府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房产未办理过户,广陵区政府称拆除行为经产权所有人同意,是合法征收,金光明公司无权提起诉讼。此后,该案可谓一波三折。

一审扬州中院认为,原告金光明公司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此后,金光明公司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江苏省高院作出了撤销扬州中院的行政裁定、该案由扬州中院继续审理的裁定。2015年3月,扬州中院作出“扬州市广陵区政府2013年6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定。 (郭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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