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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黄晓芳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8章137条。《细则》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了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细则》特别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对于特殊管辖问题,《细则》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在明确一般程序同时,《细则》对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逐一细化。在尊重司法权威,减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责任,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等方面,《细则》都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费用,仅规定查询发生复制等费用由查询人承担,以便民利民。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大数据”,有极强开发潜力和应用前景,并对此作出倡导性规定,以加强登记信息深度利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等方式,将意见发送给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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