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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4月起黄金及制品进出口需“领证”
记者陈果静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今日发布,并自4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从下个月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需要申领准许证。

《办法》明确指出,央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央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在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都应该办理准许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该办理准许证。

《办法》还规定,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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