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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划定“红线”
记者温济聪

本报讯 记者温济聪报道: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引》对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的前提下顺利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在净资本管理层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在标的券准入层面,《指引》规定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一是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二是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三是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四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是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还应当建立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并设置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证券对应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等。

在李大霄看来,此次《指引》中实行差异化管理值得关注。“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种类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管理规则,为券商有效、科学、合理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带来风控利好。”李大霄坦言。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标的证券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标的证券,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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