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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5年3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代表委员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记者 李万祥 廉 丹 吴佳佳 吴秉泽

“改革需要解决‘破’与‘立’的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代表冯淑萍认为,提交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就是立法为改革铺路搭桥,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现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我建议,这个‘除外的部分’中应加入税收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冯淑萍代表说。

冯淑萍代表的观点与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之毅时尚集团总裁张华明的看法不谋而合。张华明认为,税收法定保障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向公民征税需要经过立法,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

目前,税收竞争已成“公开的秘密”。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拼命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给企业提供便利,甚至形成企业“在北上广开店,去边疆纳税”的现象。“这种严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现象,今后有望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而消失。”张华明代表说。

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立法法又被称为“管法之法”。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看来,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纠正和弥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4个重要方面。其中,立法是根基和源头,如果立法有问题,后面都会出问题。”陶凯元委员对此深有体会。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并不是要求其负责具体法律文本的写作,而是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但法律条文的最终取舍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

“去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个条例的一审草案是由市民政局在2013年起草提交的。”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讲述了天津的立法实践。“当时我们认为需要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调整。此后经过几个月的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并最后将成果体现在了条例中。”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和平则认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可以规避部门利益法律化。但他建议,“为保证立法质量,应当设计严格的程序加以保障,立法过程中要研究先行,事后应进行立法质量评估,跟踪法律的执行情况,以便为后续的调整和修改做好准备。”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毕节市市长陈昌旭就此提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经验相对欠缺,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

“必须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里的‘那只手’管住、管好!”针对草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的内容,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这一规定实施后,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的“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掂量”。

“修改立法法在指引和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尤其是在立法中,对执法主体、执法规则、执法责任、处罚内容等都要有清晰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建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还需进一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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