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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快推动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
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 杨迈军

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全面双向开放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一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天然橡胶等现货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对应期货品种成交量位居全球前列,价格影响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期货市场已就交易规则、产品交割以及国际投资者培养等方面做了系统的研究和准备工作。特别是2013年7月上期所就开始了连续交易,在交易时段上已率先与国际市场接轨。另外,原油期货即将推出。原油期货市场筹备工作为我国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提供了系统的可复制经验。其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净价交易、多币种质押结算的模式、保税交割模式以及风控模式的经验在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具有借鉴意义和可复制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建议在原油期货推出之后,将外汇、海关、税收等方面取得的政策突破,推广复制到市场发育更为成熟、现货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天然橡胶等其他期货品种,通过境外客户的广泛参与,提升现有品种的国际影响力,以点带面,推动期货市场的全面双向开放。

国际市场期货交割普遍采用不含税交割的方式,期货品种对外开放需要解决境外投资者参与保税交割的问题。在现有品种对外开放中,建议明确对境内外投资者采用增值税免征规定。

在监管方面,境外大部分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都有相关规定,若境外交易场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的交易服务时,须事先取得其监管注册资格或授权。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应在法律和法规层面对境内交易所的境外注册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成熟期货市场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监管机构注册的同时,接受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建议在国内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在境外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等方面明确境内监管机关与境外监管机关的监管协同机制,实现对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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