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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新规剑指药价虚高痼疾
达到国际水平仿制药优先
记者吴佳佳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吴佳佳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并强调,药品集中采购要立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意见》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放管结合,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调动药品生产企业积极性,增强医院参与度。这是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大亮点。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明确药款结算时限,强化合同约束,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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