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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区长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
本报记者 李 景

“今天的案子,是被告平谷区政府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区长姜帆出庭应诉。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在开庭准备阶段的宣告,案件正式开始审理。

1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桩行政诉讼案。原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大辛寨村民委员会以侵害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平谷区政府,要求撤销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是平谷区政府2015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区长姜帆出庭应诉,平谷区法院院长祖鹏担任审判长。

上午9点30分,平谷区区长姜帆稳健地步入庭审现场,手中拿着一叠案件材料坐上了被告席,开庭前他不时翻看材料,为庭审做好准备。法庭上,姜帆除了接受程序性的询问以外,并未过多发表意见,大部分时间在不断翻阅应诉材料、做随庭笔记。在最后陈述环节,姜帆表示:“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请求法庭公正判决。”全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对案件作出口头宣判,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是我第二次出庭,第一次出庭是败诉。”姜帆告诉记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遵守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是应尽之责,因而即使败诉也要出庭应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败诉反而更有教育意义。“上次败诉的案件,在行政机关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大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吸取教训,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很大帮助。行政首长出庭不能在乎案件的胜败,我们应当通过这种形式让法律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不管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要形成尊重法律的意识。”姜帆认为。

事实上,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未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成为常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将被法院予以公告。

“旧法之所以没有明文要求行政首长出庭,是照顾和体谅政府官员公务繁忙的实际情况。但从法理上讲,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其实是有义务出庭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志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写入法律,有利于解决目前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也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目前不少官员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法治意识,甚至有的会利用权力抵制和干预法律监督,因此让行政首长亲自参与案件,身临其境地接受法庭调查和询问,实际上是最好的普法手段和法制教育,让官员们真正对司法权产生敬畏。”解志勇表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适用法律将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行政负责人将更深入、具体地了解行政过程中是否有违法问题存在,并通过庭审亲身参与具体的质证与答辩环节,更加清晰地了解到老百姓的诉求,这对建设法治政府、最终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有着深远意义。

虽然新法尚未实施,但北京市近年来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平谷区更是率先垂范,成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区县。据统计,从2011年至2014年,平谷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118件,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庭率达出庭应诉率的93.94%。“平谷区要求行政首长尽最大能力出庭应诉,并且每起行政诉讼案件都要研究透彻,出庭后对案件进行收集和汇编,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而对全区的行政机关进行教育。”姜帆说。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行政首长出庭将成法制化、常态化,但也要避免出庭制度流于形式或沦为作秀,各级政府需要转变思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由被动遵守法律,变为主动让法律落地发挥实效。因而,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可以说是个良好的开始,未来如何做到在法庭上积极应诉,总结行政过程中的缺陷与瑕疵,改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领导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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