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意味着经济发展将进入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这与传统依靠“投资驱动”的粗放式发展截然不同。对政府而言,这种转变需要的不仅是决心,更要对调控市场的思路、驾驭发展的手段等作出重大调整
无论是增加科技投入、汇聚创新人才,还是打破制度藩篱、打造创新高地,今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都将“创新驱动发展”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既要保持中高速增长,又要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关键时期,这自然是好事一桩。
但也不应对此感到盲目乐观,以为只要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几年,许多省份早已意识到“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并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成效总体并不乐观。有的地方甚至适得其反,由于对一些新兴战略性产业扶持不当、过度扶持,造成了严重产能过剩,甚至发生了一些“明星企业”经营困难、倒闭破产的尴尬局面。在对这些案例的反思中,得出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开出的“创新药方”并不对路。
“创新驱动”意味着经济发展将进入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这与传统依靠“投资驱动”的粗放式发展截然不同。对政府而言,这种转变需要的不仅是决心,更要对调控市场的思路、驾驭发展的手段等作出重大调整。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这一转变过程中应该承担哪些任务、不该承担哪些任务,以及如何完成这些任务,都要有清醒认识。
加快完善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体系,应该是政府在推动创新中的首要任务。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新能力的差距,表面看是创新人才不足,根子却是创新制度不尽合理,导致全社会创新能力未能得到充分释放、高精尖创新人才未能加快汇聚。比如,就科技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而言,政府应尽快通过改革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为创新人才取得股权、期权等合法收益提供制度通道。再如,对产品创新、商业创新活动而言,要制定并更加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创新成果不被侵害,真正体现知识和创造的价值。这些制度建设的突破,既是政府创新驱动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前的形势所需。
更加重视基础科学领域研究,加快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同样至关重要。我国创新发展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刻,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能否明显提升,决定了这“惊人的一跃”能否尽快到来。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法宝千万不能丢。但制度优势的背后,也存在基础研究体系设置不科学、重大创新活动存在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孤岛”现象。因此,只有在继承传统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各主体、各环节、各方面有机互动、协同创新的局面,才能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协作贯通,实现原始创新与再创新、集成创新融合迸发。
同时,必须进一步创造条件,让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市场体系。推动全社会创新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实现万众创新的局面,却需要政府与市场同时发力。创新的成果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具体的行业和企业生产、交易等活动中。因此,只有企业真正挑起创新的重担,全社会创新活动才能形成持续不断的动力。而政府要加快转变管理方式,既要善于破除行政垄断、技术垄断和过度管制等,为创新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又要改变传统主导科技资源分配的思维惯式,向更加注重公共平台搭建、普惠式服务和市场秩序监管转变。同时,如何借助财税政策、风投基金、种子基金等市场手段,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效率,也是政府部门应该充分着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