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粮食进口量再创历史新高和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背景下,国务院出台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阀”
强化安全责任
我国粮食安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出现了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月22日正式发布,这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
国家粮食安全局局长任正晓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
提到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就不得不提粮食省长负责制。1995年,国务院就提出了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地区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落实省长负责制取得了一定成绩,粮食安全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是,任正晓认为,我国粮食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粮食流通改革由来已久。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国内粮食市场环境更加成熟,地区间粮食流通更加顺畅,效率高,成本低。现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已经今非昔比,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也较之前有了大幅增加,为新版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夯实了基础。同时,各地的粮食储备数量也有较大的增长。这些都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明确主体责任
如果粮食安全责任不明晰,容易造成地方依赖中央,中央最后全部兜底的情况。因此,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哪些归中央,哪些归地方
《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和责任,中央主要负责特大自然灾害、必要战略储备、全国性粮油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等情况。地方主要负责本地区一般自然灾害和区域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同时,明确了地方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针对当前各地重视粮食生产、轻视粮食储备的倾向,要求省级政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要做好粮食储备,要地方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
针对我国粮食产销格局发生根本性逆转,粮食生产向主产区集中,主产区仓容压力越来越大的现状,要求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
针对当前某些粮食品种出现阶段性过剩的情况,要求要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建立长效机制
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一项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意见》对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2017年年底前要建成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要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等。
要求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各项责任。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这是以前所没有的。
“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考核中,大大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任正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