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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保监会联合公告——
保险公司发债补充资本得守规矩
记者姚进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行为,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今天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资格上,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3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债券信用评级的问题上,央行和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本补充债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而相关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公告还强调,发行人在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可以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5年之后。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此外,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下一步,偿二代标准的出台和正式实施将构建起科学、公正、包容的风险监管体系,其建立的资本分级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创造条件。

名词解释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

所谓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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