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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郑 云

新常态下要围绕推进城镇化深化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借助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原居住于农村的部分农业人口,尤其是剩余劳动力,积极向农业系统与农村区域以外的行业与地域转移,实现了城镇非农就业,即农村转移人口。农村转移人口的壮大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该群体在职业与身份上非同步转换所带来的弊端与困惑日益凸显,表现为“非城非乡,亦工亦农”。农村转移人口的模糊身份与尴尬处境,既不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也无助于其在城镇中转变价值观念、提高社会地位、享受生存权利,更将妨碍“四化”同步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立足国情,为更好地增强国民收入增加效应、人力资本提高效应及经济增长促进效应,应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继而更好地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我国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要素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增大了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度系数。这要求坚持农村推力与城市拉力并重,并形成合力。一方面,应充分体察现实情况,正视短期内多数农村转移人口难以彻底退农进城的事实,以时间换取空间,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来稳步提高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同时,侧重于扶持“定居型”新生代农民工扎根城市,使其在日渐成为农村转移人口主角的过程中同步成为市民化主流群体。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以农民工市民化为平台,通过加速社会融合、分担保障成本、健全配套体系,稳固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生存条件与生活基础,降低其真正市民化的机会成本。

第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城镇可以考虑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

第二,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应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应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应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第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是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消除的现象,应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提高城市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其中重要应做好三项公共服务。一是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可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可通过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能力。三是拓宽住房保障。

与此同时,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措施可以包括: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和文明素质,营造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的氛围,等等。

(作者系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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