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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依规使用信用信息

田锦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

个人征信市场日前“开闸”意义深远,民营特别是电商背景征信机构的进入,引发了公众对不当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盈利的担忧。信用信息的使用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基础上,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能够采集的才去采集,能够查询的才能进行查询。有些信用信息只能由某些被授权的单位或者机关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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