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这意味着,未来,海外投资者来华投资不再需要为审批手续困扰,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资准入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即将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而为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新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孙继文说。
“有限许可+全面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改变应该在于对现行全面审批制管理模式的改变。
按照现行“外资三法”,外资进入我国均须向我有关部门报批,待批准后方能进入。赵旭东说,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
商务部条约法规司司长李成钢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李成钢说。
孙继文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意味着,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在司法实践当中,海外投资者来华投资最关注的就是审批,经常为繁复的手续困扰。一旦新法实施,将给外国投资者带来极大便利。”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军评价说。
政府投资促职能强化
孙继文表示,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是当前世界各国外资立法和政策的一个新趋势。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际投资促进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升国际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孙继文说,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概念界定以“实际控制”为标准
改革开放初期,外资的概念十分清晰,即国外来的资本。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比如一些国内资本,去海外注册企业,又向国内投资,通常被称为返程投资。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这样的投资?
李成钢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国外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在实际运行中,还包含一种情况,叫作协议控制(VIE)。即当一些领域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而外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
关于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