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20年来,国家赔偿法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绩难能可贵,但国家赔偿法在执行中仍面临诸多现实困难。追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就是其中之一。通过法律解释将国家追偿制度真正具体化和责任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才能“激活”这一创设了20年的制度。
201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1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纪念座谈会。与会人员全面回顾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的“得失”情况,并对进一步实施国家赔偿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有益建议。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颁布,期间经过2次修正完善,进一步彰显了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实践证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促进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近来,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确保了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二次侵害”。
“疑罪从无是否需要赔偿?这是冤狱赔偿的一个重要司法问题。如果在证据上证明不了犯罪事实,所疑之罪即是无罪,所受之害即行赔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表示,司法实践从疑罪之“疑”到疑罪之“无”,再到疑罪之“赔”,这一发展变化体现了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的司法理念。
据统计,从1995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监督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仍面临诸多现实困难。追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追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要求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与赔偿具有程序上的连接性,且追偿可弥补赔偿的不足。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有的地方甚至20年来从没有对责任人做过一次追偿。
“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执行效果最差的制度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红指出,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对责任人追偿与否是单位“内部”问题,往往出于保护而不愿作出追偿决定。
“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还包括单位重视不够、法律设计过于粗疏、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等。”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只有通过法律解释将国家追偿制度真正具体化和责任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才能“激活”这一创设了20年的制度。
“据统计,国家赔偿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偏少、案件赔偿率不高、部分地区赔偿金支付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国家赔偿工作有没有实效,最终要看具体实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余凌云建议,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应该更加注重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强化其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司法之间的衔接,简化顺畅相关赔偿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救济作用,为受害人和社会公众树立公平正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