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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记者何川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1月8日在“微访谈”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进行解读,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修改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日渐增多。早在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就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并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进一步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等。

“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审批效率,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该负责人表示。数据显示,2014年1月份至11月份,证监会共审核23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交易金额达到2971.1亿元。

虽然新规取消了多项行政审批,但并未放开股票支付的审批。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均需经证监会核准。据此,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用于并购重组进行审核是证监会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仍须保留。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修订适时调整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从新规内容上看,并联审批是一大亮点。实行并联审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申请独立作出核准决定,相关部委的核准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此外,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新规还从强化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角度,就防控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作出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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