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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欠薪逃匿无处藏
——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本报记者 韩秉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经济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邱小平说。

邱小平表示,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

此次《通知》的出台,就是旨在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怎么要回?这是广大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邱小平表示,此次《意见》重点解决证据获取以及行为人“逃而不匿”等农民工在讨薪中常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此外,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邱小平说。

《通知》对这些情况都做了明确界定,比如,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此外,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尚缺少明确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邱小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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