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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主体资格
环保公益诉讼更趋规范
李万祥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法院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认定标准。这一规定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大门。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与最高法院、民政部、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一起,让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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