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6日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国务院决定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贸区及扩展区域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据悉,草案已获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高虎城的草案说明,4个自贸区内,4部法律的12个涉及行政审批的条款将被暂时调整。这些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
据介绍,上述行政审批暂时调整的适用范围包括: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高虎城表示,扩展上海自贸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在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再设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与上海自贸区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充分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草案建议,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