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2年以上经营经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其中,养老保险公司采取第一种形式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独立。
另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其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比照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