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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简政放权为银行业“舒筋骨”
本报记者 钱箐旎

从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部分原有审批事项改为报告制管理,要求全系统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到修订中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在中国银监会的推动下,简政放权在金融领域的功效已经开始逐渐显现

与加强监管并行

《经济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银监会统一指导下,各地银监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全面梳理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印发实施意见落实简政放权。

比如,深圳银监局组织各监管处对正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汇总归纳,对项目的名称、种类、内容、法律法规依据和合法性进行了逐一梳理。经过梳理审查,全局无超出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实施的行政审批,也没有对报告事项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同时,深圳银监局对《市场准入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列明需要提交市场准入委员会审议的机构准入事项,取消了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须召开市场准入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规定以及二级分行高管人员须提交市场准入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提高了准入工作效率。

“总的原则是要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还权于市场,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管好的事项,监管就不要再管,把权力交给市场主体。比如业务审批,主要以审批业务范围为主,具体产品可以实行报告制或者公示制。

让权于社会,就是把一些社团组织管理更有效率的事项,让给行业协会来管,比如规范竞争行为、披露产品信息、评估社会责任等。

放权于基层,就是基层监管机构能做的事,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交给基层去管,比如在地方注册的中小机构,其市场准入事项和风险监管,要下放给当地,银监会机关应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规划制定和监管问责。

该负责人表示,简政放权绝非放任不管。只有将“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才能将有限的监管力量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将“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更加有效地守住银行业风险底线。

激发自贸区活力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围绕简政放权,银监会不断加快监管制度创新探索,按照“对标国际通行规则、落实国家改革要求、适应市场主体需求”的自贸区改革工作精神,先后3次颁布支持措施和安排,努力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自贸区银行业经营环境,初步形成覆盖机构、高管、业务等领域和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的自贸区银行业监管框架。

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根据《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建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于10月28日采用“事后报备制”新设浦东机场支行、任命相关高管人员。

这一举措与区外境内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比,简政放权效应显著:一是设立步骤合二为一,取消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直接采取一站式的报告制方式;二是设立时限大大缩短,从原先最长可达6个月的审批期限(4个月的筹建审批期+2个月的开业审批期),调整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即可颁发金融许可证;三是不存在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的行政审批环节,金融机构可根据机构设立筹备进程,自主选择开业时间。相关高管任职也由原需30个工作日的事前审批事项直接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这是放权于市场的一个缩影。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监管定位,改善了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提升了监管质量。与此同时,在简化自贸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机构及高管的准入事项流程的同时,更强调对机构的风险自评估要求,从而激发机构自主经营动力与活力,进一步促进了银行业开放与竞争。

中信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开业

本报讯 记者沈则瑾报道:中信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日前开业,这是中信银行布局自贸区的重要举措,未来该行将积极跟进自贸区在金融领域的政策安排,及时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差异化服务,支持区内企业的发展。

根据部署,新成立的中信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为二级分行,由上海分行管辖。未来该行将依托中信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贸区未来发展规划,借助其海内外的渠道优势,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方面打造创新品牌,在离岸、跨境、投融资、现金管理等领域,不断开发、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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