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与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可大致概括为两个转化:一是科技成果由发明创造经研发转化为规模化生产技术;二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由发明人转移到企业等经营使用主体。显然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等多种利益主体。每个利益主体拥有各自的权力、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力、权利中既有行政权,也有财产权,还有精神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既有权利的归属,也有占有、使用、获利、处分等具体权益。可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要搞好这方面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分析、归纳其涉及的社会关系,尊重其运行规律,用法律法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加速转化的速度,规制转化的行为。
经过30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科技实力的增强,确实存在部分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有些政策措施有悖于法律的原则与初衷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在产权制度方面,虽然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法人、个人的产权规定基本明确,但需要对一些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规范。比如,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科技进步法》第20条规定其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予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同时规定国家有权在必要条件下指定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成果的知识产权。上述规定仍有不明晰、不具体、难以操作的地方,需要改进完善,在强调技术发明人个人权益激励政策的同时,尤其要尊重、保护科研单位、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在推动公平竞争方面,政府支持创新的边界原则上应是“竞争前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而对产品开发等后端技术创新行为应放手由企业主导。使用财政资金向企业拨款、支持其从事直接面向市场的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经营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竞争的平衡,造成不平等竞争。因此,除创新型中小企业之外,政府财政不得向企业直接拨款,以维护公平竞争。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资金参股的投资公司投入企业、有偿使用财政资金。
激励创新的法治建设还涉及金融、土地、开发区、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也需进一步完善改进。
(作者系原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