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采访发现,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沿线一些港口企业和项目业主跑马“圈地”、“圈水”建码头,部分地方通过“卖岸线”引项目、求发展,岸线资源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等情况随处可见。
岸线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更是一种公共资源。然而,包括长江在内的很多江海河流的岸线资源,受一些权力和资本运作的影响,有的变成了商业码头,有的变成了房地产项目,有的变成了权力部门的培训基地……在乱占乱用的过程中,岸线资源的公共属性不断褪色。
公共资源不是不可以开发利用,但其开发利用至少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合理开发;二是有偿利用;三是开发利用要让公众参与决策。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属性。
所谓合理开发,就是要把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事项全部纳入法治轨道,根据制度要求,科学规划和利用。2004年1月实施的《港口法》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但是《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直到2012年才出台实施,这就给了某些人乱占乱用岸线资源的机会。此外,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还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每一条岸线资源不仅涉及很多省份和城市,而且在各地还涉及海事、港航、交通、水利、国土、航道、环保等多个部门,这必然增加了统一规划和管理的难度。因此,必须理顺体制机制,使岸线资源得到科学开发利用。
所谓有偿利用,就是除公共码头等公共场所之外的岸线资源,在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前,开发者必须根据岸线资源的价值,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可以壮大公共财政保障公共支出。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地方制定了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有的地方还没有。即使有的地方实行有偿使用,但交易过程却不公开透明。
包括岸线资源在内的公共资源,关乎公众利益,需要在制定制度、制定规划、有偿使用交易等环节中,让公众参与其中,建言献策或者进行监督。遗憾的是,公众没有机会参与相关工作。而今天出现的岸线资源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等乱象,根源之一就在于缺乏公众参与。
因而,首先要摸底调查清楚究竟有多少岸线资源沦为“唐僧肉”,只有摸底查清,才能实现更有效监管。其次是完善相关制度。鉴于地方制度呈现“碎片化”,应统一立法。另外,应统一规划,理顺监管体制。
岸线资源种种乱象,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滥卖长江岸线资源,似乎在为地方财政作贡献,但由于缺少统一规划和公平交易,客观地说是在贱卖公共资源。所以,必须早日系统地治理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