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经济“新常态”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明确指出,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新常态”的最新阐述,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转型前景,提供了清晰的战略指引。
当前,我国正处于增速换挡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阶段,面临着消化产能过剩任务繁重、内生动力不足等困难。随着“促改革、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针的贯彻执行,有望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发展有序推进,国民经济运行状态正在迎来一个阶段性改变——“新常态”。这就意味着国民经济从原来的高速扩张状态转变到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中高速增长状态。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将不再靠数量和规模与发达国家竞争,而是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
改革越深入,越是倚重法治。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经济立法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分担社会风险的有效形式,因此对“新常态”具有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新常态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一些潜在风险渐渐浮出水面。能不能适应新常态,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全面深化改革,就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
我国经济发展正步入新常态,转型升级任务十分紧迫,增长面临持续下行压力,更加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
一是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的都要交给市场和企业”。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先后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放下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住的事,腾出更多精力,管住管好该管的事,激发市场活力和释放发展潜力,而不是让政府当“甩手掌柜”,其要义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是有效路径。应当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因此,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可以划定政府权力边界,增加行政透明度,促进政府管好用好“有形之手”,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接受社会监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目前,消除审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带”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层面的“负面清单”制度也呼之欲出,不过,只有地方和部门层面的“负面清单”也及时跟进,市场和企业活力才能被全面激活。
二是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制度。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国一直是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的终结,要维持对外资的吸引,而能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关键。营商环境的改进有赖于市场监管法治化,构建统一的法制化市场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多元化市场主体业已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也基本建立,应该发挥市场的主导力量,建立一套包括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内的完备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经济新常态保驾护航。在中央层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垄断和地方保护的政策行为。在地方层面,加快政府职能部门的整合;有序推进监管行为司法化。
三是把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立法、执法、司法和依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作出战略部署,对于建设以法治为内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起到关键作用。《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预料,未来经济立法的重点将在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立法、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惩戒失信等方面,无疑将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产生深远的战略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