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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54宪法为基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

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主任的许崇德就是在这个时候进入秘书处,从此全程参与了长达27个月的修宪工作。30年后,82岁高龄的许崇德回忆起当年,仍记得很多细节。“那个时候,思想氛围空前活跃。”许老说,宪法要不要写序言、实行什么样的民族区域自治、要不要搞司法独立和法官终身制、要不要取消检察机关等重大问题,都被提了出来。

思想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纷争不休、共识难达的局面。彭真之子傅洋记得,当时受命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认为,宪法修改必须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他同时强调,修宪须以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基础,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写进宪法,并提出,要“尽量避免引起争论”,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至此,对宪法的讨论走上了寻求共识的轨道,宪法的修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982年4月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将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持续时间长达4个月之久,规模之大、群众热情之高,前所未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公布施行。这一天,成为后来的全国普法日。

许崇德认为,这次宪法修改,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史无前例地废除了领导人终身制。

人大常委会本身也得到了改革。彭真主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职。过去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都是兼职,所以不可能把全部精力集中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上来。因此,1982年宪法第65条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傅洋认为,1982年宪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解决了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原秘书长岳祥回忆:“彭真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草案写完后,他又加进了这方面的内容。”傅洋说:“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宪政原则,奠定了中国的宪政基础。在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非常透彻,大体上就是三句话: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文/席 悦 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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