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宪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颁布了1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和4部宪法,分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后三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此外,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对1978年宪法进行过两次局部条文的修改。现行宪法1982年自颁布以来,一共进行了4次修改,即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及2004年3月,共通过宪法修正案31条。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

(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