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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民虚假变更民族成份将追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徐硙) 国务院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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