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防止江苏各地“一夜限牌”,该条例草案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眼下,随着交通拥堵加剧,有些城市市民陷入“一夜限牌”的恐慌,一些小道消息不胫而走,政府辟谣反倒越描越黑。在这样的情形下,江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一夜限牌”说不,值得点赞。限牌必须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告,无疑给老百姓吃了颗定心丸。
其实,江苏的规定本就是应然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蕴含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多项程序,且对每一个程序的实施都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江苏正是这么做的,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向社会公告,环环相扣,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
一纸限牌令,牵动众人心。这也提示我们,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授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