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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天“谁来种地”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本报记者 常 理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破解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近日《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进一步稳定完善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把农户确立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张晓山认为,家庭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主体,这已被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实践来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适应不同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也就2500元。“小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也无法使农民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家庭经营不等于小规模经营。”张晓山说,中国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都是从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国有近2.7亿的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领域,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再是土地。一部分种田能手就将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过来,扩大经营规模,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张晓山说,当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正在兴起,全国已有87万个家庭农场,平均规模达到200亩。

在土地流转的推动下,一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纷纷成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户的承包地折股量化,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张晓山认为,这种组织形式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主人,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又避免了工商资本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晓山认为,农民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一起,构成了农业生产多元化、多层次的经营服务体系。

工商资本不能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

张晓山说,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领域、产中领域和产后流通及加工领域一直受到鼓励和提倡。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首先要处理好与广大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张晓山认为,发展现代农业不能忽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工商资本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民要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挤出效应。工商资本主要是进入家庭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或干不好的生产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张晓山提出,在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过程中,要抑制工商资本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可能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有明确控制,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其次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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