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慧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日前表示,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创新产品,符合基金财产投资标的的要求。
张晓军指出,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