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监管部门将建立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审慎监管将侧重于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如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内部交易、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这次的监管新规涉及五部委,这表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业务涉猎广泛而交叉,风险监管比较复杂。成立10多年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了处理工、农、中、建四大行不良资产包任务后,逐渐转型为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包含了不良资产处置、证券、基金、信托、银行、租赁等。今后,AMC多元化的灵活经营机制和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将更好地匹配。
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
新规对AMC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低于12.5%,这高于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意味着,AMC有着比银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资产管理公司比银行的经营业务复杂,杠杆率也高。比如,在资产经营处置方面,它们可以综合运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投资投行、追加投资等多种手段提升资产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按照新规,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的自救安排机制,以抵御系统性风险对集团的影响,提升集团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银监会在必要时可允许集团母公司根据逆周期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资本监管要求,缓解资本监管的亲经济周期效应。另外,集团母公司应当促进资本工具的创新,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
在监管层面,这次风险管控机制大体包括:一是根据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业务规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等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监控其资本充足性;二是制定适当的长、短期资金调度原则及管理规范,建立衡量及监控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机制,衡量、监督、管控集团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根据集团整体风险情况、自有资本及负债的特征进行各项投资资产配置,建立各项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办法》还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减少过度资本杠杆对整个集团造成的风险。
多元化经营需控制风险
多元化经营,无疑为AMC带来巨大的机会,以四大AMC中率先上市的中国信达为例,2013年它的净利润达到90.3亿元,其他3家的业务类型与中国信达相似,盈利也都很可观。但多元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可以产生协同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但也有可能因内部交易不当,导致系统传导性风险、利益冲突和转移风险、资本过度杠杆化风险、协同管理风险等多元化风险,使得管理经营更为复杂和难以监管。
由于AMC的多元化经营多是通过全资或绝对控股实现,股权的单一化导致决策权的集中,有与小股东、债务人以及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的可能性。频繁的内部交易对AMC各单位的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则可能成为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的诱因。
此外,资本金过度杠杆化风险。一是资本金的重复计算。二是授信、担保以及或有负债方面,AMC母体通常还承担为集团内其他经营单位统一获取授信、增信或导致或有负债的救助性承诺,以及集团内部在业务协同中也可能导致产品链上风险的聚集和积累,因信用杠杆率过度化导致支付危机。
这些风险在此次新规中都有定性或定量的监管措施。同时,这次监管新规,对AMC自身的风险防范也是很好的引导:一是公司治理制衡。可以通过股权多元化,实现对AMC母公司的有效制衡,通过高效的产权结构形成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制衡。二是以制度“防火墙”制约AMC母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有效阻隔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完善信息管理。多元化经营客观上要求AMC具有强有力的沟通协调功能,同时杜绝经营层借助信息不对称产生“内部人控制”。四是做好系统化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层面上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权责利匹配、审计稽核,还应从集团层面对所有业务要素的全面收集、持续监测、整体评估分析和预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