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近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灾区干部群众、有关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编制完成的。
《总体规划》立足鲁甸地震灾区的基本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了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实现户户安居、家家有业、乡乡提升、生态改善、设施改进、经济发展,为灾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总体规划》确定了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建任务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居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明确重建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开展防震安居工程试点,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高质量、严标准,优先安排学校、卫生计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促进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共建共享,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在恢复功能,提升安全可靠性,强化保障能力。产业发展以扩大就业、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农林业、资源深加工业和文化旅游业等优势产业。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建任务,旨在增加防灾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鉴于鲁甸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的实际困难,在中央财政适当安排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加大了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总体规划》明确重建工作以云南省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帮助,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恢复重建合力。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意见》指出,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
《意见》明确,要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灾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意见》提出了财税、金融、土地、生态、产业等九大类政策。一是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给地方。二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关税等10多个税种。三是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支持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信贷投放,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五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特殊供地方式,降低地价,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加快用地审批,加大土地整治,实行特殊林地政策。六是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力度,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七是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恢复特色产业,提高农机购置补助比例,支持云南省将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八是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实行公益林补偿。九是加大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力度,支持重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云南省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会同云南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