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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监会起草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记者姚进

本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

同时,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保险公司与认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认购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此外,《办法》还对于资本工具的发行条件和发行额度分别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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