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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银监会就修订《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记者郭子源

本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近日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此次银监会主要调整了杠杆率分母即表内外资产的计量办法。具体看,一是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均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办法》修订后,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将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但不得低于10%,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是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需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还对商业银行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均应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则应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银监会表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不会提高,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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