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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音乐的模样
□ 张伯瑜

音乐传播的渠道不断扩展,音乐的价值早已超过音乐本身了

因为工业的加入,使得一次的音乐演奏成为了无限复制的产品,跨越了时空,音乐以商品的形式传播到听众的耳朵里。

其实音乐最初并非如此。传播过程中的音乐可以作为信息而存在,目的是把此信息通过某种媒介传达到听众的耳朵里。比如,我在野外采风时调查过冰岛的“尼莫”和我国云南的“洞经”,就是通过音乐的包装,使信息更具感染力和穿透力。

音乐逐渐成为艺术。功能性音乐融合在我们人的社会行为之中,成为信息传递的媒介。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审美上需求提高,音乐逐渐成为了人类音乐行为的主体内容。比如劳动号子,在机械化的今天已经不再有原本的功能,但劳动号子并没有消失。人们把其作为艺术的原生样本转移到舞台上,声音还在但劳动的意愿已不复存在。甘肃的花儿本来是为了寻找异性伴侣,歌声传递出爱的意义。今天的甘肃花儿演唱,大多成为音乐会性质的表演。寻求异性的目的没有了,歌唱就是目的本身。因此,花儿变成了音乐会,花儿走向了艺术。

音乐还是商品,将音乐的价值延伸。我们渴望把自己喜欢的音乐传达给另外一个人。创作方渴望有人演奏他们的作品,演奏者渴望有人聆听他们的演奏,甚至是像我们这样,把视觉的音符和听觉的音响转化成为文字的符号,并立足使读者在阅读文字的时候似乎能听到音响,同时还能够形成并展示个人的某些思想。

那么,如果把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媒介在哪里?这时候我们往往去音乐发生的场域中寻找答案。音乐厅是传统意义上的最佳传播场域;电台、电视台、唱片、网络,不同的媒介层出不穷,这些均构成了音乐音响的传播媒介;报纸、期刊、杂志、书刊等各类出版物也在音乐传播上发挥着重要的媒介作用。进一步讲,作曲家必须以演奏家为媒介把音符音响化;演奏家依托作曲家的行为,得到可以演奏的作品;评论家依托以上两者的创作行为得到可以评价的作品;作曲家、演奏家又依托评论家的文字使他们的创作社会化。所以,三者也有互为媒介的作用。可是,媒介不仅仅发生在这三者上,也发生在创作者的创作行为上。

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受众只是当音乐发生在某场地时才能存在,这对音乐活动本身产生了巨大影响,使音乐的传播问题不仅仅是由音乐本身传播到民间的固定关系,还应以受众群体作为第三因素,从而产生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由此,在创作者、音响形式和受众群体之间构成一种叫做产业分析。而这一关系的建立者,便是把这三者建立起来的媒介控制者。所以,今天谈音乐传播,不可避免地会与商业、管理混在一起。音乐从非艺术走向艺术,再走向商品。

现在,网络的发展更使音乐的传播发生着巨变。某首作品可以在虚拟的空间中,让世界各个角落的无数听众同时聆听。虽然现场聆听所感受出的音乐艺术的真谛,在这个无限的虚拟空间当中丢失了,但其惊人的听众数字,和其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使人们顾不得什么是真谛了。无论如何,能够传播到更多人的耳朵里,并因此带来的丰硕回报和更多可能性,音乐传播渠道不断发展,音乐的价值早已超过音乐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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