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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采购怎能“先上车后补票”
王 勇

珠海市2013年度审计公告显示:经抽查,全市有10个预算单位的31宗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先签合同,形成采购事实,然后再补办采购手续的情况,共涉及资金2166.46万元。这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先上车后补票”。

在政府采购领域,“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确实让人不解。在《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10多年的今天,采购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肯定心中有数,不然也不会出现事后的“补票”。之所以敢“先上车”,或是认为有领导指示就可以先斩后奏走捷径,或担心按正常招标采购程序难以招到“意中人”,缺乏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为其一。其二,执法监管有漏洞。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视法律为儿戏、拿原则送人情,不仅不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查处,反而徇私枉法,企图一“补”了之。

真正的先上车后补票,只要车未满员,能保证行车安全,自然无可厚非,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先上车后补票”,却是违法之举。这一乱象违背了“三公”原则,与“阳光采购”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掩盖了一些“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绝不可等闲视之。

为防止“先上车后补票”成为常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一要持续抓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要堵塞管理漏洞;三要严格查处,对违法违规者零容忍,打消其通过“补票”过关的侥幸心理。此外,还要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基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以有效遏制“先上车后补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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