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5日讯 记者黄鑫报道:工信部日前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尤其是商业性短信息服务规范作出严格规定,并提出违规惩罚措施。
未经用户允许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一直被视为垃圾短信的一种。对于这类商业性短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征求意见稿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