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相比,宪法规定的是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事项。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准据,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什么是“依宪治国”?为什么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怎样坚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主要的内容。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近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姜明安分析说,从法治的理念和宗旨的角度而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因为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保障人的自由,保障人的可持续发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使人们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这些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从法治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而言,法治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通过以良法规范国家治理行为实现。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宪治国,从字面含义上讲,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姜明安认为,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包含5层含义:其一,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根本制度由宪法确定,任何执掌国家公权力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做出有违或有损宪法确定的国体、政体和根本制度的行为;其二,国家机构依宪法设置,任何执掌国家公权力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外另设机构;其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执政党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其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予以追究;其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任何超越宪法特权的制度,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予以废除,任何超越宪法特权的行为,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予以查处。
“宪法是法,但不是一般的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的‘法’自然首先应是宪法。”姜明安认为,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规定的是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事项,调整的是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同时,宪法相较于一般法律,具有最大的稳定性,其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准据,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就怎样坚持和实现依宪治国的问题,姜明安表示,坚持和实现依宪治国要不断培养全体国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的理念。同时,还需要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行使公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此外,还需要逐步推进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适用宪法,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及违宪审查制度,以保证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切实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