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立足国情和实际提出来的,符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期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这一重大论断,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于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携手同心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深刻领会和把握依法治国总目标,关键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道路。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现在,有些人议论这个法治道路、那个法治道路,有的甚至想照搬照抄西方模式,走西方所谓的“宪政”之路。这其中,有的是思想认识误区,有的是别有用心。我们一定要警惕这些错误想法、认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这一重大问题上,向全社会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深刻领会和把握依法治国总目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当前,一些人把“党”和“法”对立起来,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是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充满生命力的制度体系。其根本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无疑也为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现在,仍有个别人动辄用外国法治理念来评判中国的法律实践,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我们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可原封不动地拿过来,而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使法治体系建设永远行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