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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律让行贿人“不敢送”
吴杭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举意在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有受贿必有行贿,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畸轻的处罚令人不安。个别案件审理中,有的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甚至放弃对行贿的追查,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首先是拟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行贿人向握有公权力的官员行贿,大多是为了通过官商勾结,为自己获取巨大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一些行贿人不仅毫发无损,更不用说追缴其通过行贿而非法获得的利益了。那些逃避了法律惩罚的行贿人,今后难免会再去腐蚀、拉拢党性不强、贪心巨大的贪腐官员,形成恶性循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新增了处以罚金的内容,从而加大了打击行贿的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行贿人免除处罚情况的厘清,有效杜绝了行贿行为逃脱刑罚的可能。对行贿的追责,也更加严苛,完善了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实行的“双打”制度。

行贿行为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反腐败中,除了严惩受贿官员之外,对那些大肆拉拢、腐蚀官员的行贿分子,也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这样才能使法律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具有同等的威慑力,才能使他们都不敢越雷池半步。期待此次刑法的修正,能进一步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严惩范围,使我们打击腐败的法律“笼子”越来越严密,使“受”和“行”都必被捉、必被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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