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教育部今天发布两个文件,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其中特别指出,要加强学校资产和校办企业监管,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高校教育基金会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在28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教育部明确提出,要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理顺资产管理关系,严防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牟取私利。加强投资管理,认真履行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加强对附属医院、附属学校等高等学校直属单位管理,理清权属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消除腐败隐患。建立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考评指标体系,发布年度资产发展报告,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专项审计。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健全学校采购管理体制,实行采管分离。完善学校采购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附属医院大型医疗器械耗材和药品采购等环节的有效管控。完善采购内控机制,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等实施动态监管,科学构建评标专家库。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同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据介绍,《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意见要求,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应当征得学校同意。此外,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