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现实中存在某些与此不一致的现象。比如,笔者发现苏北某县发改委就有这样的规定:向上争取资金的工业、农业项目,在上级验收前要由本县组织预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单位出资。这样的要求明显不合理,不过类似的部门规章在当地还有不少,验收费、评估费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上交主管部门“另存为”……让项目单位叫苦不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目前少数部门通过制定或解释规章制度,为其“滥权”及“免责”提供合法性依据,使部门利益制度化、不当利益合法化。这些制度规章往往站在地方一隅或部门一条线的立场,所制定的规章往往制约别人多、制约自己少,使得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监督制约存在缺失。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解决这些问题,难以彰显社会公平。
一方面,要明确建立规章的原则。建章立制应于法于规有据,体现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作等要求:涉及部门、行业的,不应出现谋取小团体利益、减免部门责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情形;在窗口服务行业,更要注重考量被服务对象的便利程度,看规章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不是必要、合理,办事流程设计是不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规章廉洁性、必要性审查机制。任何单一的评估主体都难以保证其论证结果的客观、全面、科学,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严密的审查链条,确保科学有效。一是规章的制定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和全面廉评。二是专门机构评审,即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组成专门审查机构,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三是社会评审,包括专家、群众和中介组织评审。特别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争议较大的规章制度,要组织群众代表参与评审。适时召开社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高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